九十一、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九十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逾期不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九十四、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造价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九十五、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九十六、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十七、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八、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九十九、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零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公告资质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一百零二、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零三、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四、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六、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八、预售人在项目竣工之前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降低或者注销资质、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九、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百一十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