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六十二、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三、建设单位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
六十四、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不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六十五、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不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六十六、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四款“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六十七、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专项基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十八、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六十九、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七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七十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七十六、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未进行修改的;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停止个人执业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处以停止个人执业一年。”
七十八、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七十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八十、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十一、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十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十三、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十四、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八十六、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十七、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货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货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八十九、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十、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货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货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货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货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