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往来港澳探亲(T签注)须知
一、申请条件
具有新兴县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范围: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除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经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加具意见外,其他人员无须加具单位或公安机关意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在港澳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4、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大一寸(相片大小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彩色照片二张。
6、已特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出境有效期及往返次数的规定
1、申请人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配偶,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次数不限。
2、申请人为18岁以下,60岁以上的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父母或者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次数不限。
3、申请人为18岁以下,60岁以上的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父母或者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次数限定为一年四次。
4、申请人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兄弟姐妹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次数限定为一年两次。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备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