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1〕90号
印发新兴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兴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新兴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有效化解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增强我县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步增长,确保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浮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府办〔2011〕4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开展水稻保险为主要内容,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促进投保人灾后恢复生产,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政府引导是指县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等调控手段,推动和落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 市场运作是指承担经办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 农户自愿是指坚持农户缴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户和组织等缴费参加政策性水稻保险种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承办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三、基本内容
(一)参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全县范围的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原则上以自然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参保或连片参保,参保登记列表时细化到农户或独立承包经营单位。
(二)保险责任。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对水稻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三)保险费用。
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农办发〔2009〕18号)和《关于调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负担比例的通知》(粤财农〔2010〕393号)有关规定,我县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300元,保险费率5%,即每造每亩15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65%,即9.75元;按市、县两级财政共负担15%且市级财政负担不低于50%和精确到分的要求,市财政负担1.12元、县财政负担1.13元;种植户承担20%,即3元。保险总金额按户种植面积计算,保险费由承办保险公司专帐管理,定向使用。
(四)风险管理。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执行“有限责任,风险共担,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的原则,实行最高赔付限额制。承办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总额为全县当造全部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收入的2倍。
(五)赔付处理。
水稻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承办保险公司统筹赔付。
1.理赔标准。水稻保险分3个时期计算确定保险金额,按比例赔付。即移栽成活期至分蘖期,最高赔偿标准为每亩120元;拔节期至抽穗期,最高赔偿标准为每亩210元;扬花期至成熟期,最高赔偿标准为每亩300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2.报案程序。若参保的水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受到损失时,先由被保险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向当地镇政府报告,由镇政府负责将各村水稻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承办保险公司。由承办保险公司会同县农业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采取现场查勘核实和对重点地区抽查的方式,确定保险水稻损失率,并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3.理赔服务。一般案件由承办保险公司与受灾地镇政府会同村(居)委会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户主(或其授权的代表)确认。承办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承办保险公司会同县农业局、受灾地镇政府、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会商合理解决。遇到争议问题未能解决的,提请市农业局、市级承保公司会商解决。市级会商解决不了问题的,或者不服市级会商解决意见的,可由被保险人或承保公司提出诉讼解决。
4.免赔率。一是水稻种植保险执行起赔点为20%,其中规模种植户以所承包的每个农户的水田面积为单位执行起赔点;二是水稻保险绝对免赔率统一确定为10%。
5.赔偿处理。如果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经核定损失程度后记录在案,在当造水稻成熟后确定最终损失程度,统一兑现赔款。
如总赔款在全县当造保费收入2倍以内的,计算公式为:个案赔款=核定赔款;如总赔款超过全县当造保费收入2倍的,按封顶系数比例赔付,计算公式为:个案赔款=核定赔款×封顶系数,封顶系数=总保费收入×2÷核定总损失金额。
6.理赔公示。查勘定损后,经办保险公司在出险地所在镇和村(居)委会将理赔明细公示7天,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把理赔款兑现到投保人指定账户。要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再予以赔付。
四、工作流程
(一)投保时间。
早造水稻投保工作须在当年4月10日前完成,晚造水稻投保工作须在当年8月10日前完成。
(二)投保方式。
按照政策性水稻保险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投保分为普通种植户参保及规模种植户参保两种方式。
1.普通种植户的参保流程。普通种植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承包者,即普通农户。原则上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整村100%造册组织投保,参保面积要与种植户面积相符。原则上要求同一村(居)委会的所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均同时参保。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负责据实填写好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并收取种植户自负部分保费后,上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经核实、汇总已收保费并填写好本村(居委)的承保明细表后,上交到当地镇政府;经当地镇政府核实、汇总并填写好承保明细表后,统一向县承办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经办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和统计汇总资料,收取保费后以镇为单位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附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参保面积清单具体明确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和农户。
2.规模种植户的参保流程。规模种植户指从农户中承包水田进行规模化水稻种植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水稻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视为规模种植户。规模种植户可单独作为投保人向县承办保险公司投保。经办保险公司要明确专人提供服务,审核投保人的投保单和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原农户水田承包经营权证等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收取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交投保人。经办保险公司在受理规模种植户的投保后,应及时向投保人所在镇政府通报情况,避免重复统计。
(三)补贴资金拨付。
县承办保险公司签单当月结束后,要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填好我县承保明细表,送县农业局核实确认后,报市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承办保险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我县承保明细表,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保费补贴拨付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县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划转到承办保险公司。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兴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办机构。
根据省统一部署,确定我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兴县支公司为唯一经办机构,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
(三)落实工作经费。
承办保险公司的运作经费由保险公司负责。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落实水稻保险保费并将县级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粤农函〔2011〕86号文件精神,承办保险公司从专项保费收入中提取3%至5%作为经营费用,在有合法手续及票据的前提下,专帐支付给直接参与协保协赔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部门职责。
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效性强,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将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级水稻保险补贴资金并及时将中央、省级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划入承保机构帐户,参与水稻保险资金的参保工作;县农业局负责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并协助承办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参保数量的核实,灾害事故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及其分析,发布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协调做好灾害勘定工作;承保机构要以民为本,切实做好保险各项具体服务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做到快速查勘,快速定损,优先理赔;各镇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大保险工作推进力度,积极做好保费收缴、保险理赔工作及协调做好水稻定损和灾害防控工作。
(五)分解工作任务。
根据市政府要求将我县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参保面积4万亩分解到各镇(见附件)。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水稻保险特点和农民群众需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记、上门入户等形式,大力宣传水稻保险政策,讲解保险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水稻保险工作深入人心,提高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七)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执行统一标准。水稻保险条款及费率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受灾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核灾工作,合理确定水稻受损程度,做到及时准确。理赔要公开高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时落实赔付款项。三是要严肃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及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新兴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参保任务表
附件
新兴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参保任务表
单位:万亩
序号 |
镇 别 |
2011年起每造农户交费参保面积基数 |
1 |
新城镇 |
0.34 |
2 |
车岗镇 |
0.32 |
3 |
水台镇 |
0.18 |
4 |
稔村镇 |
0.42 |
5 |
东成镇 |
0.35 |
6 |
太平镇 |
0.55 |
7 |
里洞镇 |
0.12 |
8 |
六祖镇 |
0.61 |
9 |
大江镇 |
0.08 |
10 |
天堂镇 |
0.74 |
11 |
河头镇 |
0.2 |
12 |
簕竹镇 |
0.09 |
|
合 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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