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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协调机构事项
发布时间: 2016-06-12 00:00 文档来源:新兴县编委办 查看次数:1691 【字体:

 (一)办理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2、《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0 7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730修订);

  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委办〔201254号);

  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713号)。

 (二)范围和要求

  1、办理范围:县级议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2、基本要求: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一般不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主持人);议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议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其日常工作由挂靠部门承担,确需设立实体办事机构的,参照行政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三)具体项目

  议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等。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依据、机构名称、组成人员名单等。

  2、各成员单位推荐人选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相关依据材料原文或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由承办人员进行审核,对申报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拟办意见。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

  2、集体审议。

  将拟办意见提交县委编办办公会议审议。

  3、呈报审批。

  将县委编办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呈报县委编委领导审批。

  4、转请发文。

  县委编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起草代拟稿,报县委办或县府办发文。

(六)办理机构

 中共新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

 受理咨询电话:0766-2921982

 监督电话:0766-292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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