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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事项
发布时间: 2016-06-12 00:00 文档来源:新兴县编委办 查看次数:1256 【字体:

 (一)办理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 号);

  2、《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0 7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730修订)。

 (二)范围和条件

  1、办理范围:全县各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等)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2、基本条件: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机构限额、编制标准等的规定;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职责配置科学、分工明确合理。

 (三)具体项目

  1、机构的设立、更名、加挂牌子、合并、撤销;

  2、机构规格、性质;

  3、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

  4、主要职责;

  5、编制员额及结构比例;

  6、领导职数;

  7、其他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项。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依据、机构名称与规格、职能配置或职责分工、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等;

  2、相关依据材料原文或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由承办人员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或符合要求的,要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  

 2、集体审议。

将拟办意见提交县委编办办公会议。

3、呈报审批。

  将县委编办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机构编制事项,呈报县委编委会议审议,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4、行文批复。

  承办人员根据审批结果草拟文稿,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县委编办主要领导签发。

 (六)办理机构

  中共新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股

  受理咨询电话:0766-2921982

  监督电话:0766-292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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