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安全供水,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供水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兴县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本供水应急管理预案。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供水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
第三条 新兴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县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当突发灾害和事故发生时,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供水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全力抢险、保障重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期供水优先顺序:
(一)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党政机关、军事机关;
(二)宾馆酒店用水;
(三)重点工业用水;
(四)重要园林、绿地用水;
(五)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
(六)其它用水。
根据应急期供水的需要,可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第六条 供水重点保障区域:
(一)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
(二)县委、县政府办公区。
第七条 供水应急水源的开发、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和设备等的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县人民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为保证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所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条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县各有关部门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供水应急工作方案;
(三)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四)供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五)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第十二条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供水安全隐患的处理,制定全县供水应急方案,核定重点单位供水调度方案;
(二)根据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供水应急公报;
(三)编制全县供水应急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供水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四)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五)经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六)完成县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源水、自来水供应进行优化调度,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安全防护;
(二)监测自来水向重点保障区域和供水困难区域的供应;
(三)加强开展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核定供水应急期各类用水标准,监测供水、用水环节的节水措施;
(四)协调和监督重点供水应急项目的实施;
(五)按照水权、水市场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协调其它水源供应用水,组织建设备用水源;
(六)在水源紧张情况下,批准并组织开采地下水;
(七)鼓励和支持中水回用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内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并制定科学有效的供水应急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二)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系统并定期演练应急措施方案;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改造供水管网,减少水的漏失量;
(四)供水企业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五)供水企业在企业内部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需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六)加强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
(七)根据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采取其它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县各有关部门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源水和自来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供水应急指挥部;
(二)县公安局及供水应急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缺水区社会稳定,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协助供水企业调配运水车向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四)县城乡建设局及供水应急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供水应急管网的建设和抢修;
(五)县供电局负责抢修供电设施;
(六)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相应支持的应急抢险资金和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对特大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
(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供水应急的宣传。在收到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供水应急信息后,及时通过本县电视、电台、报纸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供水应急信息。
第三章 报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建立新兴县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预知将会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和灾难性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一)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二)造成事故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应对事故采取的抢救措施;
(四)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供水事故,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级别和宣布进入预警期和预警解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事项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指挥督促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对应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的情况,及时向驻地军警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应急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供水预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可能发生的供水短缺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县供水应急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大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二)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三)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个别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期后,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短缺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节水和蓄水、减轻供水短缺危害的常识;
(二)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三)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占用场地,紧急调集环保、消防等部门运输工具实行配送给水,实施救灾、救助等工作;
(四)启用应急水源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
(五)确保通讯、交通、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其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进入预警期后,有关部门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主动到岗,相互配合、协作,采取有关的对应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预警的解除
(一)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二)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严重供水短缺事件的,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三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向用水户通告当前供水情况,实行夜间低谷贮水,生产用水大户避峰用水;
(二)调节原水供应水量,增加可调配水厂供应水量;
(三)采取各种节水措施;
(四)调集运水车辆向重要供水保障区实行配送给水。
第二十六条 二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采取前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根据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实施分区、分时段限量供应,确保供水重点保障区用水;
(三)按供水优先顺序供水,限制或暂停浴室、洗车、建筑等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四)启动或建设供水应急项目;
(五)组织抽取源水水库死库容蓄水,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
(六)对水源水库周边重点污染源增加现场监察监测频次。
第二十七条 一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协调其它各种水源供应城市用水;
(三)通报市政府和当地驻军等单位,给予应急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未履行本供水应急规定的工作职责的,给予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不服从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调度的单位或个人,可当场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预警等级日用水缺口量指标可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规定的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将适时增补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