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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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兴县经信局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车检场:
现将《新兴县经信局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新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8日 |
新兴县经信局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信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我局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案件的衔接与协作
第四条 局领导要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本系统法治建设重要内容来抓。要确定“两法衔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要在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员,专人专管,各负其责。
第五条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涉刑案件的移交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提升违法犯罪打击和震慑力度。
第六条 要积极参与“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自身电子政务网络。根据当地平台建设情况,努力实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等录入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严格使用权限,防止泄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三章 案件的受理与移送
第八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九条 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报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案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四)有关的认定意见和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十一条 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对不予立案的,应将相应的案卷材料退回。
第十二条 案件的移送暂设定为三种模式:线索移送、审理中移送和处罚后移送。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