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县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或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辖各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县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县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县属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7、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和市驻新兴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指导和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