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目标任务为:参保率达到98%,参保人数达到251.1万人(详见附件)。
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20日为我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宣传发动、缴费参保期,主要任务是做好宣传发动,动员、引导群众积极缴费参保;12月底前完成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审核、校对,并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后导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等工作。缴费参保工作要与信息录入工作同步进行,确保从2016年1月1日起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系统核发医疗待遇。
二、筹资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5〕4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粤财社〔2015〕62号)要求,2015年,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据此,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并从缴费参保时开始执行。
三、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新生儿,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未办理户口迁入的配偶和未入户子女,可在集中缴费参保期内随户参保。只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参加了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在本市常住的非劳动力直系亲属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与我市城乡居民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待遇。其他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凭居住证明和身份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已办理入户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其中,出生3个月内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出生3个月后的新生儿及其他人员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其它事项
(一)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参保人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85%。
(二)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城乡居民医保,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调整基金支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据此,各地开展新生儿筛查必检项目和婚前医学检查必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四)抓好救助对象和计生优惠对象参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名单,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名单;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提供计生优惠对象名单。相关补助对象名单请于2015年11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实参保补助资金。
(五)抓好参保缴费资金管理工作。在集中缴费参保期内收集的参保资金应于当天存入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每5天上解县级财政专户,集中缴费参保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收集的资金全部转入县级财政专户。
(六)抓好参保统计工作。从2015年11月起,各县(市、区)每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度,直至缴费参保工作结束。统计时点为每周一下午17:00前,上报时间为每周二上午10:00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缴费参保工作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参保目标任务。
(七)抓好待遇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要求,切实做好医保待遇核发工作。城乡居民医保零星结算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赔付待遇应当通过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发放。
附表:云浮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表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