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头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安委会
2.2 县安委会办公室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3 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Ⅲ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或超出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镇安监所县安委会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助新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调集所属部(分)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镇长
副主任:分管副镇长。
成员:党政办、综治办、经济办、农办、事务办、计生办、镇武装部、镇派出所、镇国土所、镇财政所、镇林业站、各村居委及其他圩镇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镇党政办、镇安监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并及时向镇委、镇政府领导及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镇委、镇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镇党政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3)镇安监所:参与相关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民爆器材(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6)镇计生办: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校园安全和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镇派出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火灾事故及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应急处置工作。
(8)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情况;并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
(9)县财政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进行监督使用。
(10)镇事务办: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工作。
(11)镇国土所:负责组织、协调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镇安监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
(13)镇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建筑施工、液化石油气(瓶装)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镇经济办: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5)镇农办: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城市供水和水务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负责组织、协调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7)镇事务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较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新闻媒体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8)镇计生办、镇安监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技术服务工作。
(19)镇安监所、镇武装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0)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或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省直林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木材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镇安监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仓储及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旅行社及景区、酒店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旅游行业其他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燃)气、天然气及管道煤(燃)气经营企业和主管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镇团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8)镇武装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所属突击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3)镇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4)镇农办: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及时做好气象信息的预警工作。
2.2 镇安监所
镇安监所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委委员、副镇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村(居)委、各企业、各圩镇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需要启动县级救援预案时,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任指挥长,事发地村(居)委、企业、单位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应急专家等为成员。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指 挥 长: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
副指挥长: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镇安监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
成 员:相关配合部门分管负责人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一般下设8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镇党政办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收集与报送、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镇安监所,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由镇派出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维稳等。
(4)医疗救治组:由镇卫生院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新闻报道组:由镇党政办牵头,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宣传报道等。
(6)后勤保障组:由镇党政办牵头,负责保障事故处置所需经费、装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7)善后处理组:由镇安监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镇安监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根据需要可由消防救援、地震地质、电力电气、医疗卫生、防爆排爆、环境自然灾害、气象气候、化工、矿山、建筑工程、机械、心理、特种设备、公共交通和铁路交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职责包括:
(1)受县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聘请,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2)参与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调查、确认和评估,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4)为应急救援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5)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镇安监所、各村(居)委、各单位、各企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县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1.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村(居)委、圩镇各单位,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镇政府,并报告相关负责单位。镇安监所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1.4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不断增大时(或已经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按要求提高预警级别;当预警信息级别降低或消除时,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镇政府安监所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政府安监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镇政府。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各村(居)委、圩镇各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镇政府(24小时值班电话:0766-2221063,传真:0766-2221072)报告。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镇安监所根据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镇安监所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镇安监所立即组织安监所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安全生产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村(居)委、圩镇各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安监所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事发地各级政府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镇安监所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镇安监所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官和现场副指挥官。必要时,现场指挥官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联系县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4 社会动员
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委办报请县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安委会。由县安委办组织对提交上来的总结报告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有关单位按相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对企业、各村(居)委加强监督、指导;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镇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视情实施安全警戒或交通管制。
4.7 通信保障
镇安监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要适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定期检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组织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镇安监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领干部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镇安监所按照上级文件组织修订,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安监所负责解释。
(3)各村(居)委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旧预案即日废止。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