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兴县委、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办〔2010〕5号),设立新兴县审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县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人民政府部门、镇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镇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党政事项。负责机关文秘、人事、纪检监察、精神文明、普法教育、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统计、机关工作人员考录、职称评定、奖惩、工资福利,对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业务文书进行复核,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协助局领导协调各股室工作。
(二)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对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政法机关和文体广播、卫生、科教等部门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财税金融审计股。
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对地税及其下属等单位审计;对县级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审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对相应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经贸审计股。
负责对本县工交、经贸部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对相关部门、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l名,副局长3名,设股长(主任)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审计局实行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体制。
(二)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县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