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污水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等。
二、收费依据:粤价[2003]166号 粤价[2010]48号 粤价[2013]102号
三、收费标准:(详见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31号)
1、污水: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0元; 其中COD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
2、废气: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0元。其中SO2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NOX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
3、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超标分贝数对噪声计征超标排污费,其收费标准从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四、收费程序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排污收费公告、排污收费资料归档等七个主要步骤
附件一、现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