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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06-29 00:00
来源 : 新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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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资产

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提高其使用效能和经济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事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根据《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府〔2006〕43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1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的定义

主要是指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自营、出租、发包、参股、合作等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各类资产以及未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资源等。

二、工作目标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实行产权不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对清理移交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通过实行国资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市场化运作,逐步形成产权清晰、合理使用、高效运营、规范处置、监管到位的管理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

(二)资产产权清晰,集中管理。

(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

(四)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管理方式

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审计,准确摸清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使用权、经营权移交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集中统一管理,并由县国资办委托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实行统一经营、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将经营和处置资产的收益全部纳入县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现资产预算与部门综合预算有机结合,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制。

五、资产移交对象及范围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统一管理的对象及范围是: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镇政府资产暂不列入统一管理范围)拥有的闲置房地产、对外投资、自营或租赁资产及其他闲置和经营性资产等。

(一)行政单位及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移交县国资办集中统一管理,由县国资办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所得收入上缴县财政,集中进行调配处理。

(二)经费由财政差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移交县国资办集中统一管理,再由县国资办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原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移交县国资办集中统一管理,再由县国资办委托原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对各镇的资产和资源,通过资产清查进行分类界定后,鼓励将资产入股到资产经营公司。

(五)对因产权未明晰等客观原因暂不能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界定后,再移交县国资办统一管理。

六、资产移交办法

(一)在进一步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资产进行核查清理的基础上,由县国资办制定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的移交方案,提出需移交资产的单位、范围及要求。

(二)各移交单位根据县国资办的要求填写相关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七、管理规定

(一)资产收益管理。

1.按照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资产经营收益,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益全额缴入县财政(国资)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收缴,县国资办负责监缴工作。

2.对于因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而形成的债务情况,原产权单位可向县政府申请划拨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3.经费由财政差额拨付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性资产经营收益仍按原办法执行。

4.资产经营公司按托管资产经营收益总额提取3%作经营费用后,其余经营收益每月缴入县财政专户。

(二)营运规定。

1.租赁资产。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租赁资产,委托经营单位须根据市场价格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应根据资产功能和适用行业的不同进行合理确定,一般性批零商业的租赁期为3年至5年,餐饮、旅业、酒店、文体服务业为5年至10年,工业及其他行业为5年至8年。租赁合同须报县国资办、财政局备案。

2.转让。集中统一管理的资产处置权归县国资办,由委托经营单位会同产权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报县国资办批准后实施。转让资产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交易底价实行公开拍卖。

3.物业维护。集中统一管理资产的物业维护、维修由受托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经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由受托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维修相关工作。

4.对于县政府需征用或用于置换的物业,由委托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与租赁人解除合同并提出补偿方案,补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三)权责义务。

1.县国资办在接管移交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和闲置资产后,应及时落实管理责任,有效盘活资产,确保国资安全和保值增值。

2.由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移交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市场化经营,负责对移交资产的公开招租、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并承担托管资产经营过程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3.县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原产权单位共同做好移交统一管理资产的调配、租赁、处置工作。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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