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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发布时间 : 2017-11-21 00:00
来源 : 新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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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的通知》(国发〔198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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