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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发布时间 :
2017-11-21 00:00
来源 : 新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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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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