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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发布时间 :
2017-11-21 00:00
来源 : 新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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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国务院令第
3
号)第十五条。
2.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
年国务院令第
77
号)第
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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