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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发布时间 : 2017-11-21 00:00
来源 : 新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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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

   号)第十五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

   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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