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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 : 2017-11-21 00:00
来源 : 新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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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

   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五、六条。

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

   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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