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登记表 )
办理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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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不得建设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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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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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土地证或用地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 如需公众参与,按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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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新城镇黄塘路12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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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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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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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15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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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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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建设项目申请者向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网上申请,自收到申请3天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并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填表,报窗口审核。 2、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答复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对按要求已进行补充、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窗口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予以退还。 3、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期内决定是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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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1、项目业主网上申报 2、窗口办事员网上核准是否受理 3、经办人员网上承办 4、分管领导网上审核 5、局主要领导网上批准 6、窗口办事员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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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新兴县监察局效能监察室/288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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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2887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