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革命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二)在乡复员军人;(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六)五老人员;(七)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申请人向村委会写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民政办初审→民政局审核后提请分管领导及社管处党委会议审议、审批→公示评议意见→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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