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办理“非转农”户口暂行办法
一、办理非转农的条件
1、无工作安排的大中专毕业生
⑴因读大中专而农转非的;
⑵毕业后无工作安排的。
2、夫妻投靠
⑴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本人长期在农村居住的;
⑵非农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工作的。
3、子女投靠父母
⑴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农业户口并长期在农村居住的;
⑵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具体办理的办法
1、领取《“非转农”人员名单和村民签名表》。
2、以村(队)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对迁入该村的人员(含个别已交申请的人员)、就有关土地承包和其他村民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表决,以全体村民(或每户一人)签名的形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3、《“非转农”人员名单和村民签名表》,村委会和派出所加意见后报市(县)局户政科,派出所复印存查,迁移人复印提交申请。
4、所有“非转农”人员一律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5、无工作安排的大中专毕业生,交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证明其与原户主关系、何时是否因读大专院校而转非的),《毕业证》;人事局证明(另复印一份派出所存档);复印《“非转农”人员名单和村民签名表》、《户口簿》、《身份证》,镇级计划生育证明。持《迁移证》未入户的毕业生须交《迁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当年毕业持《迁移证》未入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免《“非转农”人员名单和村民签名表》。
6、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按《入户申请审批表》填须知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非转农”名单和村民签名表》。
7、派出所在办理“非转农”入户时,应在户口簿上注明何时何地“非转农”迁入,并定期通报镇计生办。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