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
(一)审批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2张(用摄像技术采集人像制证的除外)。
(三)办理步骤
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2、办理暂住证: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对需要进一步审核的,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