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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政业务之 二十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
发布时间: 2014-11-04 00:00 文档来源:新兴县河头镇 查看次数:273 【字体:

二十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

 

(一)审批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2张(用摄像技术采集人像制证的除外)。

(三)办理步骤

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2、办理暂住证: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对需要进一步审核的,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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