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手续。
2、在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2至3个月的时限内急需使用证件的。
3、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失效或未曾办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的申请表。
2、核实申请人急需办证的情形以及所持一代证已失效。
3、核对二代证数字相片库中申请人的相片。
(三)办理步骤
1、审核申请
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的2至3个月内,同时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必须:
(1)核对申请人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的申请表。
(2)核实申请人户籍资料与本人情况相一致。
(3)核实申请人急需办证的情形以及所持一代证已失效。
(4)核对二代证数字相片库中申请人的相片。
申请人持《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户口簿、申办二代证回执,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县城大园路1号)。
县行政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天内(节假日除外)发给临时身份证。
收取申请人办证工本费10元,并发给收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