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没办证的除外)。
3、申领人携带经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
(三)办理步骤
1、受理申请:
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市、区)综合办证中心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向公安机关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经省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必须:
(1)核对户籍资料,确认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2)按照相片回执上标明的图像号在公安网上下载及核对申请人相片。
(3)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凭银行收费凭证开具办证回执(没有设立银行的地区须与有关银行协调解决)。
对检查合格的证件,及时通知办证群众前来领取。发证时,请领证人仔细核对身份证项目无误后,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收,对换领证件的,同时收回其原居民身份证并当面作打洞或剪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