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国外出生的小孩回国入户
(一)审核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小孩在国外出生的《出生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4)小孩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办理步骤
1、在国内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子女,需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首先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审核相关证件、证明后予以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