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出 生 登 记 凡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既可以在其父亲也可以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我省仍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的有关精神执行。即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小孩,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须按有关规定,在出生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随父入户的,再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 (一)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过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