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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 2016-08-17 09:11 文档来源:新兴县河头镇 查看次数:187 【字体: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经过公证。

一、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四、    送养人提交的材料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送养人必须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送养手续。

1、  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征。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2、  送养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3、  送养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4、  送养人结婚证(一方死亡的,必须提交死亡证明书;一方下落不明的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下落不明的证明);

5、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6、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五、被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  被收养人是弃婴或孤儿证明(被收养人是弃婴、弃童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须提供被收养人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  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3、  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被收养儿童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自体检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

4、  被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书面意见;

6、  被收养人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半身免冠合照2寸彩色照片2张;

7、  被收养人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8、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9、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收养人须提交的资料:

1、  收养申请书;

2、  身份证、户口薄;

3、  结婚证;

4、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证明;

5、  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  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7、  收养人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末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半身免冠相片各1张;

9、  在县级以上的报纸公告60天;

10、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程序:初审——受理——公告(60天)——审查(30天,包括调查)——登记发证或不登记的决定

承诺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有效材料后次日起30日内审批(不含公告期60天)。

因当事人证明材料不符或不全需要补证的,其补证期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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