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按月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一)申领条件:被保险人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管理岗位55周岁);经劳鉴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50周岁,女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高空、特别繁重岗位10年、井下、高温岗位9年、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8年以上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以及国家和省有规定的。
(二)申领时间:由所在单位(没单位的由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申报。
(三)申领资料:人事档案、身份证、已审核的养老缴费手册、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个人申领的,自带档案需按规定密封;被保险人居住外地的,提供开户银行、帐号。所提供(领取) 的资料在“接收、领取档案登记表中”登记。
(四)补充资料:需补充资料的,按要求补充。
(五)审核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审核有关资料,在“养老待遇核发初审表” 中加具意见,交申报人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审批后,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应享受待遇标准。于审核后次月起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未能及时申报或提供有关资料,导致发放待遇时间延迟的,属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延误的,由单位补发被延迟部分的待遇;属被保险人延误的,不予补发。
二、一次性待遇申领程序
(一)一次性待遇项目:(A)退个人帐户储存额;(B)退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C)一次性老年津贴;(D)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费;(E)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条件及享受项目:
(1)在职出国(境)定居的,享受(A);
(2)非整体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享受(A);
(3)农民合同制或外地户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要求终结社保关系的,享受(B);
(4 )
(5)
(6)在职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享受(A);
(7)离退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享受(A)中未领完部分和(D),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E);
(8)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非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享受(A)、(D)。
(三)申领资料:已审核的社保缴费手册,身份证,其它有关证明:按条件⑴申请的:出国出境证明;按条件⑵ 申请的:退休证;按条件⑶ 申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薄;按条件⑷、⑸ 申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条件(6) 申请的:死亡证、火化证、银行帐号;按条件(7)、(8)申请的:同条件(6),离退休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薄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结婚证或婚姻、户籍管理机关证明;赡养、抚养关系:民政、户籍管理机关证明) ;失业死亡的,还要提供失业证,如属非正常死亡,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非因犯罪死亡证明。
(四)申领期限:单位或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在到达条件的一个月内前来办理。
(五)待遇发放: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待遇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