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及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缴费虽不满1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证》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期限:申请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1个月减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领取期限: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部份,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报资料:经审核的社保缴费手册、失业证、单位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户口薄、照片、填写《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需补充资料的,按要求补充。并在“接收、领取失业资料登记表中”登记。
五、审核发放待遇:受理申请后,社保机构在10日内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失业保险金在审核后必须本人按月签领,并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保险待遇标准:(1)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并代扣医保个人缴费部分;(2)失业医保个人帐户: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和基金支付的医保单位缴费划入个人部分,不设医保卡,直接与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银行帐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按医保规定享受有关待遇。(3)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满1年按其缴费工资12%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