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行政许可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1项);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三)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已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2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三)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提交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3项,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延期理由); (二)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四)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 收费情况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l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l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已设立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企业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包括原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原投资人退出的,应提交由原投资人盖章、签名的原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规范适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并可参照指南18办理。 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注册登记,缴纳登记费100元。 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