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的建设占用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的建设占用土地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一般的建设占用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可以作为建设用地的范围。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级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个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一般的建设占用土地报批程序及报批资料
(一)批报程序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首先,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单位、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然后,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的内容主要是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最后,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简称“一书三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地方案要告知被征地单位是否需要听证,占用到林地的要先取得“占用林地批准书”。
(二)报批资料
1、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申请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简称“一书三方案”;
3、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4、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5、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6、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补充耕地经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附省厅验收文件;
7、拟占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8、土地所有权证;
9、占用林地的,提供《占用林地批准书》;
10、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
11、征地预存款证明;
12、征用土地勘界报告书,由测绘队出具;
13、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特殊项目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土地。
1、用地申请程序:
①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由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②申请人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③建设项目批准后,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立项批准文件以及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图件等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④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报省以上政府批准。
⑤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地。
⑥供应土地。
2、特殊项目用地报批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立项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5)环评报告;
(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是否压占重要矿床证明;
(8)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说明,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收集被征地单位的有关数据,包括三年平均年产值、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口、耕地面积等,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听证;
(9)有偿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出租)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10)占用林地的,提供《占用林地批准书》,向县林业局申请,省林业局批准核发;
(11)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简称“一书四方案”;
(12)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补充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附省厅验收文件;
(13)土地类别、权属说明;
(14)土地所有权证;
(15)征地预存款证明;
(16)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1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征用土地1:1000地形图;
(18)土地利用现状图;
(1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批后实施征地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县国土资源局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兑现补偿款,被征地单位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