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实行林木采伐设计前置。申请人持林木权属证明聘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调查规划设计。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规定出具《采伐伐区作业设计书》、《造林作业设计书》交申请人。申请人连同以下材料交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1、申请单位(或个人)林木采伐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林权单位《林权证》复印件(1份);
4、《踏查表》原件1份;
5、《新兴县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
6、如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名同意材料1份;
7、如属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受理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接收林木采伐申请,按要求送有关股(室)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各职能股室审查材料
第一是由经办人审核,对申请资料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第二是营林部门核实是否生态林及上年度迹地更新完成情况;第三是林政部门审查守法经营及指标可使用情况、合规合法性等提出意见。
四、局采伐审批小组审批
县林业局采伐审批小组集中审批,根据各申请采伐伐区的具体情况,经局审批小组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上报县审批小组审核。
五、公示。
对经集体审批同意的,在林业局大堂及林木所在地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公示。
六、县审批小组审批
县审批小组集中审批,县审批小组由县委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长组成,批准后由林业局长签署发证意见。
七、核定收费项目
经县审批小组审核后,交林业局计财股。
1、审批同意的,由林业局计财股按规定核实收费项目后交行政服务中心。
2、审批不同意的(注明不批理由)退回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告知申请者。
八、告知审批结果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通知申请者审批结果:1、经审核不批准的,退回申请材料;2、经审核批准的,通知其按规定将各款项交到银行专户,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伐证;
九、领证。
申请者凭缴款单据和身份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签领《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