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选择土地出让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开随机选择土地出让委托评估机构的工作。由新兴县地价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评估所)主持进行。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派员现场全程监督,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和县土地储备中心派员参加,并负责带领摇中的评估机构人员到现场踏勘。 第三条 公开随机选择土地出让委托评估机构工作,设在新兴县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 凡进入新兴县土地出让评估中介机构入围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中介机构,均为随机备选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对《名单》中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在每次摇号开始前分别抽出一个序号,一个序号对应一只号球,将已抽出序号的号球全部放入摇号设备中,摇号设备选出的号球所对应的中介机构,即为该宗地评估所需委托的机构。 第六条 评估所和《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出让土地委托评估工作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在摇号选择中介机构前,由评估所以有效方式通知备选评估中介机构及参加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摇号选择中介机构。各备选中介机构不按时到场的,视为放弃参与该次土地出让评估的权利。 第八条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参加随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的,参加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现场办理手续。 第九条 随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的工作由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共同负责完成。 第十条主持人在逐一介绍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宣读《名单》中备选的中介机构名单及序号后,由操作人员开始随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摇号设备选出号球后,操作人员应当场宣布、展示选出的号球,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出的号球及对应的中介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随机摇号选择工作应做好音像、文字记录,并当场制作确认书,由中介机构代表、主持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随机摇号过程中,如因摇号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的摇号工作中断,则本轮摇号结果无效,需重新开始摇号。 第十四条 不按要求依时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严重脱离实际无法采用的,该评估机构不能参与下一轮摇号。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新兴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