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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成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退出和优惠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05-07 10:31
来源 : 新成工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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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

文件

新府〔201154

 

 

印发新成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退出

和优惠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成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退出和优惠奖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新成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退出

和优惠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鼓励产业类项目入园,坚持科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和保证项目建设的规模、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导向和项目准入

 

第二条  园区管理部门要按照特色主导、优势集聚、生态性和社区性的总体规划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园区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活社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置业环境,以产业、行业招商引资为基础,重点引进大项目,争取在5年内打造成百亿产值园区。

项目准入园区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导向发展的产业行业项目。

(二)生产制造和产品加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粉尘、噪声、辐射等),符合环保方面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

(三)符合园区产业功能整体布局的规划要求。

(四)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评估。

第三条  进园项目投资规模要求。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仓储建<>筑物、生产设备等,下同)应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固定投资低于2000万元,但在国内具有较高技术含量,或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前景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及县政府批准,可予进园。

(二)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者能够带动上下游项目形成产业行业规模,累计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

1.上市公司或者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项目;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先进节能减排项目。

第四条  进园项目用地要求。

(一)应根据园区产业功能布局确定项目选址,在征询投资者的意见后,由园区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安排,不服从规划安排的不予安排。

(二)应根据项目的规模、产能、投资强度、生产工艺流程、环境影响评价、经济实力等确定用地面积,禁止买多建少,禁止占地囤地和闲置土地。

(三)每次出让的项目用地必须一次性投资、建设和使用,不安排项目同一宗地的预留发展用地。根据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关于项目总用地面积核算项目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和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用地要求,平均每亩的投资强度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小于50%,项目用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土地面积不能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四)禁止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套间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场商业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要求。

(一)项目用地确权后,从园区管理部门发出交付土地使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投资者要注册登记项目公司,开展地质勘察、施工设计、投资预算,确定工程施工的承建和监理,办理立项申报、环评和报建报监等前期工作;4个月内,项目投资者要进场进行土建施工(指主体工程,下同)。园区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土建规模、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时间,参考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规范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动工和竣工验收时间,核定主体工程的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期限,并作为对项目奖惩的依据。

(二)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办理土建前期工作时限可适当放宽,但进场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从园区管理部门发出交付土地使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项目建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禁止擅自降低地块标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排水、排污管网,不得乱搭乱建和毁坏周边各种市政设施等。

(四)厂房、仓储、办公管理等建()筑物不得采用简易的临时建筑。

(五)未经县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自行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及建筑资产,不得自行发包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项目进园申报程序。

实行便捷、高效的审批手续。拟进园项目要先向园区管理部门办理入园申请,如实提交进园项目产业方向、主导产品、企业实力、投资强度、环境影响、用地面积、施工建设周期、投产时间、产值税利等资料,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项目进园合同(协议),再按程序办理项目供地。              

第七条  项目必须在生产经营属地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的登记注册。

 

第三章  土地闲置违规和退出处理

 

第八条  进园项目要按照本办法的时间规定进场动工建设,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取消其工程基建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九条  进园项目未按照本办法的时间规定进场建设,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并可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地价;超过1年未满2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并可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地价;超过2年的,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固定资产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园区管理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界定为闲置土地,按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处理。如项目未经园区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竣工的,每超期1天,企业须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1‰以上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的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使用权和返退土地出让价款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工建设日期满1年前不少于60天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定金后将剩余的原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和确权登记税费)退给企业,并由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在超过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并在满2年前不少于60天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定金和闲置费等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原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和确权登记税费)退给企业,同时由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已建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由企业自行清除并按建前原状恢复场地,园区不予补偿。园区管理部门愿意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部门须及时协调、服务进园项目加快建设和投产。进园项目须自觉遵守园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违反的,由园区管理部门责成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强制整改,仍不落实的,终止项目进园合同(协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第四章  供地优惠、投资和效益奖惩

 

第十三条  实行地价优惠,园区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格标准设定,目前执行的工业用地等别为十一等,每亩出让底价为9.6万元(每平方米144出让底价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设定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园区项目用地按照有关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招拍挂供地。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基建投产和生产经营效益紧密挂钩奖惩的措施。

(一)符合本办法关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标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建工程,按期(试)投产的项目,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按宗地确权登记面积每亩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出台前已签合同,在建、已投产的进园项目的地价优惠按县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进园项目或产业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二)从第一次纳税的税票日期算起,项目当年纳税额每亩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按所纳税款本级财政留成部份15%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每亩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按所纳税款本级财政留成部份20%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列入受奖的企业项目,按对应的档次计奖,奖励办法执行3年。

(三)经园区管理部门稽查审核,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投产后连续2年每年每亩的纳税总额不足1万元的,企业必须补足,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

 

第十六条  园区内各类生产生活用电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有关标准执行,供电企业须严格履行广东电网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第十七条  免收用水报装费,进园项目的工业用水按每立方米1.6元的标准执行,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1.45元的执行。如政策调整,再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的其他各项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县政府有权调整减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行政费”类的,实行“0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的,技术检测、质量安全部门运作收入,只收取成本费或证照工本费,但成本费最高不得超过县物价局核定标准的70%。属于社会中介、社会行业专业机构的经营性收费,由企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商定。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对进园企业收费,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新成工业园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县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园区△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武装部、

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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