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处罚项目、标准、依据一览表
罚没项目 |
处罚标准 |
处罚依据 |
一、非法占用、非法审批土地,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
1、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退还土地; 3、并处30元/M2以下的罚款,涉及农田保护区的,处以30—60元/M2的罚款。 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管理法》第76、77、7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
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转让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 3、并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 |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
四、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窑、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1、限期改正或治理; 2、并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五、 1、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2、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值条件的。 |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3、处以罚款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44条。 |
六、应交还而拒不交还土地,或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 |
1、责令交还土地; 2、处以罚款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
七、破坏或擅自改变农保区标志的。 |
1、责令恢复原状; 2、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
八、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处以30元/M2以下的罚款。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42条。 |
九、以非法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核准登记。 |
1、撤销核准登记; 2、处以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他人损失; 4、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19条。 |
十、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权的。 |
1、责成限期申请; 2、逾期不申请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3、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赔偿他人损失。 |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20条。 |
十一、不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 用途。 |
1、给予警告; 2、处以出让地价30%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未经纠正,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国务院令[1990]55号第17条,《广东 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47条。 |
十二、未办理出租登记而发生出租行为。 |
没收非法收入。 |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49条。 |
十三、不如实申报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价的。 |
1、责令补交所漏税费: 2、并处以瞒价金额50%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51条。 |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1、没收非法收入; 2、并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令[1990]55号第46条,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50条。 |
十五、以划拨土地转让房地产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和缴纳出让金的。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1、责令缴纳出让金;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
十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土地管理法》第79条。 |
十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土地管理法》第8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