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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
发布时间: 2009-08-28 16:14 文档来源:新兴县河头镇 查看次数:306 【字体: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

(1)注销税务登记;(2)停业、歇业,企业合并、解散;(3)发票换版;(4)采用“验旧供新”办法购发票时;(5)发票作废或违章。

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要对已购领或自印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分类,按字轨、号码顺序等进行列册登记,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截角作废,同时在《发票领购簿》上作缴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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