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
(1)注销税务登记;(2)停业、歇业,企业合并、解散;(3)发票换版;(4)采用“验旧供新”办法购发票时;(5)发票作废或违章。
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要对已购领或自印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分类,按字轨、号码顺序等进行列册登记,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截角作废,同时在《发票领购簿》上作缴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