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新兴县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8、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9、《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定规定”文号:
1、《印发新兴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0]136号);
2、《关于新兴县环保建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批复》(云机编[2006]1号)。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新兴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新兴县建筑安全监督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新兴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四)新兴县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五)新兴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