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完成后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