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共4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核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