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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审查县内国有、集体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8-02-07 00:00 文档来源:新兴县新城镇 查看次数:297 【字体:

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收费标准:

根据粤价费(1)字(93112号、粤价(1999306号、粤价(1999190号:

1、设立登记费300元;

2、变更登记费100元;

3、副本每本10元;

4、证照框架费20元。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90号令

申请表格: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资金数额证明、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附件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投资人签署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委托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经营场地勘查意见;投资法人资格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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