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二、安装使用加油税控装置有关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加油业务的各加油机必须安装加油税控装置条件。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和维修,县以上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测试、验收,加铅封后才能交付使用。
(三)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装置费用除按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抵扣增值税税款。
(四)凡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在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电脑版或“广东省XX市成品油销售发票”。
(五)处罚规定:
1.凡未按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2.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凡违反规定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行为处理;
4.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