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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发布时间: 2008-08-28 16:19 文档来源:新兴县国税局门户网站 查看次数:283 【字体:

一、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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