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A、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B、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行为。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