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东和家禽屠宰中心(原余锦荣鸡鸭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53CRQ386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雨洞村民委员会竹围村民小组“大旧垌、洋楼垌、深耕垌”(雨洞村民委员会竹围村民小组房屋)
经营者:余锦荣
你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1日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新兴江整治办工作人员到达你中心位于新城镇雨洞村民委员会竹围村民小组“大旧垌、洋楼垌、深耕垌”的家禽屠宰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家禽屠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中心占地约1000平方米,总投资约10万元。你中心于2019年3月1日租用新兴县新城镇新绍木厂的厂房,于2019年5月初在上述厂房建设家禽屠宰生产线。现场检查时,你中心的生产车间内已建成有一条鸡鸭禽类屠宰生产线、配套有一台锅炉、一个冰库(容积约84立方米)等生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有一个沉淀池,但未能提供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6月1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9年6月1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4、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9)第0601号}1份;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7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6、新兴县新城镇东和家禽屠宰中心《营业执照》及经营者余锦荣的身份证复印件;
7、经营者余锦荣父亲余海棠的身份证复印件。
8、现场检查照片;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4日,我局向你中心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7号),责令你中心立即停止建设位于新城镇雨洞村民委员会竹围村民小组大旧垌的鸡鸭屠宰场建设项目,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2019年7月23日,我局向你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中心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中心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未依法报批家禽屠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