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664648052
法定代表人:陈根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的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上述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你公司经营年产瓷砖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为290000平方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废料、陶瓷余泥(不可利用的泥料、树根石头等)及残次品、磨后筛分粗料、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煤渣、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脱硫剂,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所,按固体废物不同性质、形态分别临时存放于厂区内的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煤仓东面(位于稔村镇布夏村民委员会新村表村民小组蒲芦坑)有一个固体废物堆填区,呈不规则残缺圆台形状,经测量长57米、宽22米、深15米(共约12000m³)。经核实,该堆填区内主要堆填有建筑垃圾(混凝土土块、废砖头、干枯混凝土浆)、陶瓷余泥(不可利用的泥料、树根石头等)、废编织袋、不能利用的烂塑料桶和黄泥土等固体废物,该堆填区没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同时,根据县自然资料部门的测量,你公司违法堆填固体废物的场所占地面积为4872平方米,其中属于基本农田4372平方米、林地47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5月17日、5月23日、5月28日、6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4份);
2、2019年5月17日、5月2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份);
3、新兴县稔村镇法律服务所《合同见证书》([2011]见字第(66)号)1份;
4、《关于同意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新环建备[2013]1号)1份;
5、《关于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6]22号)1份;
6、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包装桶利用回收协议》1份;
7、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1份;
8、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9)第0502号}1份;
9、新兴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1份;
10、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副经理陈松烽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
11、2019年5月16日、17日、23日、28日现场检查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6号),责令你公司限于2019年8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2019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把部分违法堆放的固体废物(约2000m3)清理到你公司的空置煤仓内。2019年6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新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0】131号)第二点“主要职责”第(六)项关于“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的规定。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你公司违法堆填固体废物的场所大部分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所以我局在自由裁量时对你公司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7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