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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9〕7号(新兴县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 2019-06-28 16:14
来源 :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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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罚字〔2019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1QLG910   

法定代表人:严伟煊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石岗村委仁里村兰岗山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太平镇石岗村委仁里村的环保砖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主要经营环保砖生产项目,总经营面积26400平方米,建有一条90米隧道窑,配套相关制砖设备、推土机等,建有脱硫废气处理设施,隧道窑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脱硫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50米高烟囱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所有工序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XCDE19040112)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浓度分别为1040mg/m36.71mg/m3,均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人工干燥及焙烧排放限值(二氧化硫300mg/m3,氟化物3mg/m3)的2.47倍和1.2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4月10日、5月7日、2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份);

  2、2019年5月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1份4页);

    3、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XCDE19040112)1份;

    4、新达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严伟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关于新兴县太平镇新达建材厂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新环备【2016】97号)复印件1份;

    6、2019年4月10日、5月7日、29日现场检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5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于2019年5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的书面《经济困难及情况说明希望我局减少对你公司罚款金额,理由如下1、你公司自收到检测不达标的通知后,立刻主动在5月7停产维修排气设备。2、你公司自成立至今,因种种原因未能正常生产,又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而且现在又要投入高资金对环保设施进行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9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停止生产,无废气及废水排放,工作人员正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你公司虽然停产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整改,但目前并没有完成整改2、经营困难也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关于从轻或减轻罚款规定的情形(情节)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3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 6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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