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49990202P
地址:新兴县稔村工业园(即布夏村委会坑仔山)
法定代表人:谭荣才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环境监察通知书》(云环函[2019]86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经营钽铌矿石(钽铌铁合金)处理加工项目,主要建有原辅料仓库、研磨车间、分解车间、萃取车间、结晶车间、氧化钽车间、氨棚、产品仓库等;主要生产原辅料为钽精矿和钽铌铁合金、硫酸、氢氟酸、氨、仲辛醇;主要生产工艺为:①钽铌矿→分解浸出→萃取除渣→中和沉淀→洗F-烘干→煅烧→包装入库,②钽铌矿→分解浸出→萃取除渣分离→转化→结晶→离心过滤→烘干→包装入库。该项目主要产生筛分和混料布袋收尘、中和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筛分和混料布袋收尘回收利用,中和渣堆放于厂区固体废物堆放场;该项目同时产生矿分解渣、废弃活性炭和纯水制备废弃树脂等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但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4月11日、22日、26日、5月5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
2、2019年4月1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1份;
3、《关于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钽铌矿石(钽铌铁合金)处理加工项目环保备案的函》(云环备【2016】97号)复印件1份: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钽铌矿石(钽铌铁合金)处理加工生产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审查意见》(粤环审【2016】327号)复印件1份;
5、《新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钽铌矿石(钽铌铁合金)处理加工生产项目辐射环境影响专篇>的初审意见》复印件1份;
6、《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1份;
7、《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方案》1份;
8、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4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9、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荣才身份证复印件;
10、现场检查照片;
11、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9]4号),责令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并能提供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的书面《关于酌情减轻处罚的请示报告》,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未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警告处罚,理由如下:1、你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该报告对你公司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评估,并对你公司产生的含放射性废渣的储存保管情况进行了汇报。2、你公司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是处于安全保管状态,没有发生遗失或丢弃现象。3、你公司在得知须依法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申报的要求后,即已在网上递交资料进行注册。4、你公司经营已很困难,难以承受如此大金额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提交的《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只是报告了你公司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和放射性固废暂存管理情况。2、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安全保管危险废物是你公司的义务。3、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供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4、经营困难也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未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供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因此,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部分予以采纳。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4.7裁量标准第2点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供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符合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情形),所以在作出罚款金额时取《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幅度的低值。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和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