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新府〔2019〕26号
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1)〔2019〕27号文同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兴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头镇河头社区苏琼经济合作社月亮部。
三、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河头镇河头社区苏琼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2243公顷(全部为林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林地27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2、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的10%比例计算,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补偿费标准为101万元/公顷。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修订印发新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11〕1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为1人。被征地单位应及时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河头镇人民政府。
六、其他。被征收的土地,涉及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取消承包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河头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请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河头镇人民政府办理兑现征地补偿手续,请互相转告。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兴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27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