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新府〔2019〕23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兴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新城镇坡边村黄泥塘山、黄泥塘坑、大水塘。
三、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权属单位 |
征地 |
其中 |
|
林地 |
坑塘 |
||
新城镇坡边村大份经济合作社 |
10.155 |
9.5300 |
0.6250 |
新城镇坡边村大村一,大村二,大份经济合作社 |
3.4153 |
2.5150 |
0.9003 |
新城镇坡边村大村一,大村二,坳顶,大份经济合作社 |
3.6030 |
1.6975 |
1.9055 |
合计 |
17.1733 |
13.7425 |
3.4308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林地每公顷27万元,坑塘水面每公顷69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2、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土地的15%比例计算,给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修订印发新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11〕1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为122人(坡边村大份经济合作社72人、坡边村大村一,大村二,大份经济合作社24人、坡边村大村一,大村二,坳顶,大份经济合作社26人)。被征地单位应及时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新城镇人民政府。
六、其他。被征收的土地,涉及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取消承包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新城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请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兑现征地补偿手续,请互相转告。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兴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27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新兴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