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县各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县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
1.加强全县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经济形势预测研判。组织开展经济热点专题研究,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2.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指导。为部门统计调查提供相关统计业务咨询和统计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强化统计部门统筹协调分析。